我国幼儿保育与教育政策发展
我国的保育与教育政策发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但是真正对当今中国保教工作产生影响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初步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行业百废待兴,各方面包括法制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国家要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教育方针,即“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其核心精神是转变原来美国模式为苏联模式。此时的幼儿保教政策发展处于一个初步探索发展的阶段。
1.《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学制改革政策法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中规定:“幼儿教育是我国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是幼儿园,招收3周岁到7周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该学制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幼儿园的地位,明确了幼儿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
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这两个法规是在苏联专家的直接指导下,借鉴苏联学前教育理论拟定的。法规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学前教育课程模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的保教目标和双重任务,明确了各年龄段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相应的教育内容及教养员的责任等,使保教工作有章可循,有力推动了幼儿保教事业的发展。
3.《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布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招收对象做了明确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据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三至六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园。”
4.《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
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要求幼儿园“严格执行”,以便于“贯彻全面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
二、全面建设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一时期,幼儿保育与教育也进入了振兴和发展的新时期。
1.《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于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包括总则、幼儿园招生编班、卫生保健、教育、设备、工作人员、经费、幼儿园与家庭、管理工作及附则,共10章60条。《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是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改革日益深入时期,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幼儿教育而制定的,是幼儿园内部的工作法规,对全国各类幼儿园均有效。它的各项条款均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
2.《幼儿园管理条例》
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并于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分为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育与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共32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幼儿园教育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制度法制化向前迈进了一步,推动了我国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
3.《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
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该法规内容包括: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年龄特点及教育任务、教育内容与要求、教育手段及注意事项。它被幼儿园普遍采用,使幼儿保育与教育有法可依,提高了保教质量。
从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颁布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幼儿园保育与教育政策变得更加具体、系统、有针对性,涉及幼儿保教工作各个方面的政策文件逐渐增多,范围扩大,标准更具体化,并且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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