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变投毒者,幼儿之殇谁之责
保育员变投毒者,幼儿之殇谁之责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就在社会大众将目光投向那些伪劣产品、不良商家时,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却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个幼儿园悄然发生……
年3月15日17时许,位于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鸡啼岗村的红日幼儿园,10名儿童突因身医院治疗。在患病儿童得到抢救的同时,他们“集体发病”的真相也逐渐水落石出。通过查看监控录像,侦查人员发现案发当日保育员杨某某(女,49岁)在给儿童们送中餐时有向食物中投放药物的重大嫌疑,随后侦查人员又在杨某某租住处查获一瓶已被磨成粉末的“氯氮平片”。根据药品说明书所示,该药物适用于治疗急、慢性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兴奋躁动和幻觉妄想,且特别注明12岁以下儿童不宜使用。杨某某归案后,侦查人员对其展开讯问,杨某某供认她在儿童食物中投放抗精神病类药的事实。另查明,年杨某某来到该幼儿园做保育员,日常负责送餐、保洁等工作,其曾因工资低而提出涨钱要求,被园方以工作未满一年拒绝后在今年2月份短暂离职,后又回到幼儿园工作直至案发。目前,及时得到救治的中毒儿童均已出院,而落入法网的杨某某也会继续接受调查并受到应有制裁。
新闻篇幅不长,对一些细节也未多做披露,但稍微思考一下,大致可以猜想到保育员杨某某先前因待遇问题与园方产生矛盾,其后在儿童餐饮中投放药物或为报复或为发泄,将本属单位与雇员间的劳资纠纷最终演变成孩子们的无妄之灾。纵观近年来的新闻报道,类似的幼儿园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从食物中毒到非法喂药,从虐待儿童到性侵幼女,对于这些年龄幼小,身心发展俱不成熟的孩子们,本应呵护他们健康成长的幼儿园反成修罗场,本应陪伴他们快乐生活的保护者反变加害人,如此境况怎能不叫人闻之心寒。面对诸多被曝光的幼儿园安全事件,除了对加害者的指责与制裁,对孩子们的惋惜与担忧,我们更应该对事件背后的共性诱因进行反思,寻求如何构建一个对幼儿成长生活起到积极作用的幼儿园安全体系,避免类似事件的反复发生。
幼儿园作为直接负责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的单位,应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来履行职责。首先,是服务幼儿的经营理念。我们的幼儿园往往习惯把自己定义为管理者,希望孩子们老实听话,方便管理,而学龄前儿童恰恰又是一个思想多样却缺乏自控力的群体,如此一来那些简单粗暴但似乎很有“效果”的管理方法就会用到“不服管”的孩子身上,极端的就会演变成对儿童体罚、虐待、喂药等情况。如果换了一个角度,幼儿园将自身定位在服务者,将孩子们放在服务对象的位置,如同商家所谓“消费者是上帝”的理念,则会更多考虑孩子们的身心特点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真正实现幼儿园对幼儿安全保育的职能作用。其次,是规范化的员工管理。对于如何科学管理员工能从不同角度能提出许多建议,这里我想说的主要是前述新闻中反映出的合理待遇问题,照看孩子是一个责任重大的职业,而员工毕竟不是孩子的亲属,让其承担责任也需辅以等价报酬,片面强调使命感是无法解决实际矛盾的。制度的设计如果只依赖人性的自律而忽视人性的自私,那么它就是空泛无力的,新闻中的杨某某正是对自己的待遇不满又无法妥善解决,从而自私地使用向幼儿食物投毒的方式宣泄不满。因此,不能强求员工的品格高尚,合理待遇才是认真履职的保证,最终的落脚点依然是为孩子们创造在幼儿园生活成长的良好环境。当然合理待遇也不是说要对员工一味迁就,还应该配合建立规范的职业观教育、人员招录和退出等机制,从而选出真正能够胜任幼儿园工作、关心和爱护孩子们的教职员工。最后,是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孩子们的休息、饮食、户外活动等关键安全项目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随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存在一定不良情绪的教职工也要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调离关键安全岗位,提早预防侵害幼儿的事情发生发展。
保护学龄前儿童幼儿园责无旁贷,但社会其他部门和组织也应负起相应责任。目前,我国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也有部分相关职能,而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后司法机关也会介入,但这些职能的分散会导致日常维权的不利,有时家长发现一些孩子在幼儿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缺乏有效的求助途径。东莞“红日幼儿园”事件发生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由此我们看到比起我国相对成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这类幼儿园安全事件中,似乎并没有如同消费者协会一样的专门组织对幼儿园的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对此,我们应该推动建立起一个全国性专门化的儿童保护协会,在各地设立分会或监督站,吸纳维权志愿者和社会监督员,切实履行公益性职责,可以对幼儿园安全问题做出提前预防和及时应对。
最后,我们还要把视角转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对未成年被害人施以援手,通过个案提出整章建制的检察建议,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检察的基础工作。而面对那些无辜受难的幼儿,提出“谁之责”的质问,目的并不是仅就个案去分辨谁应被追究什么“责任”,更应探讨的是谁应该负起何种“职责”,这才是未成年人保护防患于未然的本意所在。现在有一个名词叫“法律共同体”,我想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来说,也应推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构筑“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体”,形成整个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呵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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