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商场玩蹦床受伤,谁来负责

大家逛商场的时候

有没有发现

商场里有很多

可以玩的娱乐项目

小火车、旋转木马、

气球城堡还有蹦床等

小朋友看到这些简直就移不开眼

恨不得扑身上去玩个痛快

尤其是蹦床,不仅空间大

还能和许多伙伴一起玩

结交新朋友呢~

年7月11日,魏妈妈带着六岁的女儿魏灵(化名)逛商场,逛着逛着魏灵被远处蹦来蹦去的小朋友们吸引了,便拉着妈妈过去,走近一看原来是儿童蹦床项目。

妈妈,我也想和小朋友们一起玩蹦床!

好好好,妈妈这就买门票~

买完票后妈妈看到入园须知写着:“宝宝请在家长陪同下进入游园场地”,便想陪同女儿一起入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没穿袜子不得入内,只好在园外等待女儿。

不料没过多久,里面传来了魏灵的痛呼声……妈妈赶紧冲进园内寻找魏灵,只见女儿摔倒在地,直说脚好疼。

妈妈赶医院进行急诊治疗,后续共支付医药费.6元。

魏灵家人又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结果显示魏灵外伤致其左踝部损伤,但未达到伤残程度;损伤后护理期60日,营养期限60日。后便由魏灵的父亲魏大光(化名)进行护理。

不久后,魏灵的家长便找到蹦床经营者快乐公司(化名)以及商场盛林百货公司(化名),协商关于赔偿的问题。

多次协商未果

魏灵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魏灵诉称:

1、二被告赔偿魏灵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人员误工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交通费元;

2、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元。

被告快乐公司辩称:

魏灵的事故是意外事故,其进入场所时已告知监护人应陪同入园,对于魏灵受伤,快乐公司仅承担次要责任,魏灵的监护人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魏灵要求赔偿的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金额过高,且未构成伤残,不存在精神抚慰金。

被告盛林百货公司辩称:

快乐公司租赁其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经营期内,因快乐公司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且快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应该独立承担相关的责任;魏灵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了解了事情经过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快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快乐公司是针对幼儿提供游乐设施服务的经营者,比一般的商家更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快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事先告知魏灵及其家长蹦床游戏的注意事项或予以指导,致使魏灵在玩蹦床游戏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魏灵的母亲虽因没穿袜子被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陪同,但根据“入园须知”:“宝宝请在家长陪同下进入游园场地”,按常理,宝宝如无家长陪同,快乐公司则不应让魏灵进入蹦床玩耍。

且从事故监控视频看,孩子都是独自在蹦床上玩耍,其受伤跟监护人是否在场无关,故法院对快乐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合上述原因,法院确定由快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盛林百货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盛林百货公司作为铺位的管理者将场地租赁给快乐公司用于经营“蹦床”项目后,未能对游乐设施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督促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魏灵的损害结果承担补充责任,故对盛林百货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查明认定,魏灵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元;护理人员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魏灵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但考虑其年纪尚幼,对她身体及心灵均造成伤害,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上5项合计.6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快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灵医药费、护理人员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元;

二、被告盛林百货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灵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对于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的蹦床运动,蹦床经营者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游乐服务的机构,对在其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游客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针对使用蹦床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注意该游乐设施的特点,尽到合理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此外,经营者也应提前制定好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日常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实操实练,在遇到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和处理,有效将损害降到最低。

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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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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