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权利知多少让爱更理性更深沉
幼儿有没有权利?
相信很多人会毫不迟疑地回答:“当然有!”
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他们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如何体现与实现?
这样的问题就不是那么容易回答了。
与幼儿园相关的政策法规,你真正了解多少呢?比如:
幼儿作品在幼儿园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并获奖,奖金应该归谁?
幼儿在园期间因自身疾病致死,园方是否应赔偿?
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幼儿园教师有哪些权利?
女教师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幼儿园教师有哪些维权渠道?
举办一所幼儿园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幼儿园是否应对幼儿承担监护责任?
幼儿园有哪些合规的收费项目?
在幼儿园安装视频监控合理合法吗?
……
这些都是幼儿园管理者、教师以及幼儿家长关心的问题,你能回答出几个呢?
下面,我们选取其中一个问题,结合案例,为大家具体分析。
幼儿园是否应对幼儿承担监护责任?
案例幼儿发生争抢致伤,谁应承担责任?
年10月末,某幼儿园新入园的小班孩子严严在玩玩具时,与巍巍小朋友发生争抢。老师看到要发生争抢时,便快步走过去制止,但严严的动作非常之快,在老师过去的同时,已经将另外一名孩子耳朵咬破了。
当时一名老师马上将受伤孩子带到保健室,进行简单处理,同时与两名家长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老师还向受伤的孩子家长道歉。虽然受伤孩子家长没有很生气,但为了让受伤孩子家长安心,园长医院进行检查。大夫诊断为:没什么事,不用打针吃药,等伤口自然愈合就可以了,不必惊慌,不会有什么后遗症。
然而,当幼儿园工作人员向咬人孩子的家长打电话,要求其带孩子向被咬孩子及其家长道歉时,咬人孩子的家长则气冲冲地说:“事情是发生在幼儿园的,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不管!”
分析该案中,应该说幼儿园的处置措施还是比较妥当的。咬人孩子的家长之所以持一种“事情是发生在幼儿园的,与我们没有关系”的态度,主要还是不了解家长在监护制度中的地位、责任,以及幼儿园、教师的职责。
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都应当由幼儿园负责,这是一种误解。幼儿园及其教师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是不能承担监护职责的。
一、监护责任主要由家长(监护人)承担
幼儿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权利的实现需要成年人的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幼儿属于未成年人,其人身安全以及财产权益都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幼儿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监护权是不能随便转移的,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些全托幼儿园,由于需要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全天候的管理,家长会与幼儿园签订合同,委托幼儿园于幼儿在园期间履行对幼儿的监护责任。即便如此,幼儿园也并非对幼儿具有全方位监护权——至少无权处置其财产权益。
二、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虽然幼儿园教师(包括保育和教育工作人员)和家长都对幼儿具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看到,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由于幼儿在教师和家长面前,分别处于学生和子女的不同身份,这使得教师与家长之间教育权利和义务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幼儿园教师、家长与幼儿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同。教师与作为学生的幼儿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教师的社会职能为基础,即教师是代表社会、国家通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年轻一代成长提出要求和进行培养;家长和作为子女的幼儿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收养方式产生的,是对血缘关系的一种替代形式),家长主要代表个人通过共同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提出要求和进行培养。
第二,在上述基础上,教师、家长与幼儿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和性质有所不同。家长和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抚育和被抚育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家庭中建立的,其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围绕这种抚育和被抚育的关系形成,具有私人性质。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的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教育机构中建立的,其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围绕这种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形成,具有社会职能性质。
可见,基于幼儿教育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及其教师的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尽相同的。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诚然,幼儿园教师对幼儿不承担监护职责,并不是说幼儿园教师可以对幼儿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幼儿园教师对幼儿负有什么职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有关学校、幼儿园“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的是保育、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那种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责任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时,在判断教师以及幼儿园是否有责任方面,主要根据就是教师以及幼儿园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此,教育是指是否对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或行为规则教育;管理则是指是否对幼儿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及时纠正、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维护幼儿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则是指在幼儿遇到危险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此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幼儿来说,安全教育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为进行过安全教育就可以放松对幼儿行为的监督与安全保护,因为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决定了他们常常会由于玩得兴奋而忘乎所以,所以,教师必须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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