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蹦床不能成为四不管地带

不知道大家小时候有没有去过“翻斗乐”,或者家长们有没有带孩子去过,就是下图这个供孩子们游戏的地方。

翻斗乐代表着很多九零后的童年,然后对比现在一看……翻斗乐已经不是“一家独大”。如今孩子们的娱乐活动越发多样化,小安举例说明——

最常见的是这种卡通造型的电动玩具:

孩子们常常坐上去摇一摇,开心的不得了~

然后就是各类拓展活动:

这只是其中一种,还有攀岩,蹦极等难度更高的活动,可以很好的调动孩子们的平衡能力、动手能力。

还有一种看起来简陋,实则很受欢迎的蹦床。提起蹦床,小伙伴们第一反应是森么样的呢?

是这样?

还是作为奥运会比赛项目的蹦床?

但是真相也许是这样的:

对于此类蹦床审美小安不予置评,但是这蹦床的安全能有保障吗?

近日新闻报道中提到,一位十岁的小朋友在某商场内的游乐场玩了三次蹦床后,在腰带松开的瞬间瘫倒在地,最终被诊断胸髓严重损伤,双腿失去知觉。经过相关医生的解释,这种情况属于“挥鞭性损伤”,类似于高处坠落伤,因为上下震荡,脊柱负荷过大,存在危险。

而这种事情虽不算多,但也不是第一次出现了,蹦床的安全性能到底有没有相关标准?而蹦床符不符合标准又由谁来监管?

然而事情的发展又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因为这种放在商场内的小型蹦床已经超出了“三不管”,成了“四不管”——

第一,商场不管,因为他们说这个场地是租出去了,他们不负责。

第二,体育局不管,虽然都叫蹦床,但人家管的是专业的体育项目用具。

第三,安监局不管,打投诉,人家只受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违规生产烟花爆竹啦,建筑工地的违规啦……蹦床的确是不归人家管。

第四,连质监局都不管,这是为什么呀!?因为人家管理范围内的设备也有法律规定,需要属于《特种设备名录》中的特种设备。

我国对大型游乐场所有明确管理规定以及建设标准,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大型游乐设施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这下最后的希望也没了……

那孩子们在娱乐的过程中受了伤该怎么维权?总不能强行认定除了家长监护不力就是孩子小、身子骨脆弱吧?

有人就要说了,商场不是属于公共场所吗?对于公共场所有没有具体规定?很遗憾,虽然有,但是人家规定的是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和监督,压根不涉及这方面内容。

从各方都没有得到肯定答案不要紧,排除掉所有错误答案自然就是正确答案了:

小安个人认为,孩子的家长在交钱为自家孩子购买娱乐服务的时候,相当于与蹦床活动提供者(商家)达成了一份合同,而商家显然负有保障孩子生命、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必要义务。

如果因为蹦床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的监护不到位,导致了孩子的受伤,那么这显然属于侵权行为。而孩子的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商家依法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至于生产厂家有没有责任?这个跟咱顾客就没关系了,商家会自行去跟对方追偿的。

在浏览器里面搜“商场内的儿童蹦床”,铺天盖地而来的就是各种“厂家直销”,那这直销出来的蹦床有没有具体规格呢?有人经过安全检查了吗?

维权归维权,孩子受的伤无法抹去,那么这些无人监管的蹦床是不是应该有人负责监督起来呢?毕竟这蹦床的生意做地是红红火火,钱是赚的盆满钵满。

(图片来源于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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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小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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