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上幼儿园受伤怎么办

原告刘甲与被告何甲原系被告某保育院大班学生。年4月23日9时许,原告在被告某保育院安排学生做早操时,被何甲从同学抽屉拿出的铅笔甩出扎伤左眼。医院救治,后转至医院继续治疗14天,医生诊断为角膜裂伤、眼球破裂,外伤性白内障、眼内炎,花费医疗费.42元。此后按照医嘱,分别于年5月14日、5月28日、6月29日、7月30日、8月27日到医院检查复诊,共花费检查费.9元;根据病情变化先后于年5月19日至5月20日、10月9日至10月12日(住院4天)、10月23日、11月27日、年3月11日、6月12日、8月5日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检查治疗费及配镜费共.93元。年7月15至7月16医院复诊,花费检查费元。年7月28日前往复旦大医院检查,花费81.5元。年8月13日因鉴医院检查花费检查费元,年8月19日因鉴医院检查花费检查费元。综上,原告为治疗眼睛花费检查治疗及配镜费用共计.75元。原告去南昌、上海、广州、北京等地治疗花费交通费元、住宿费元、餐饮费3元。年12月14日,经吉安济民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左眼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九级,花费鉴定费0元。年9月5日经吉安济民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左眼外伤评定末次出院后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40日,花费鉴定费0元。原告住院及就医期间由原告父亲刘乙及母亲张某陪护,主要是原告母亲护理,原告母亲无固定职业。原告刘甲系城镇户口且在城镇就读。另查明,被告某保育院在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了医疗费元。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8作出()青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青原区某保育院赔偿原告刘甲因左眼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元,品除其已垫付的元,被告青原区某保育院还需支付原告.17元;二、被告何乙赔偿原告刘甲各项损失共计.78元。

原告刘甲系被告某保育院的学生,事发时不到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刘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智力、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幼儿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学校应对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某保育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某保育院应对刘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甲作为直接侵权人,其事发时未满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何乙、邱某应当对何甲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事发时,何甲处于学校的管理、监护下,脱离了父母的管理,故应当减轻被告何乙、邱某的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刘甲系被告某保育院的学生,事发时不到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刘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智力、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幼儿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学校应对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某保育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某保育院应对刘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甲作为直接侵权人,其事发时未满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何乙、邱某应当对何甲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事发时,何甲处于学校的管理、监护下,脱离了父母的管理,故应当减轻被告何乙、邱某的责任。故法院核定被告某保育院与被告何甲、何乙、邱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70%、30%,即被告某保育院赔偿原告.17元(.95元×70%),被告何乙、邱某赔偿原告.78元(.95元×30%)。因被告何乙提出其在事发后与被告邱某离婚,小孩何甲系由其抚养,其同意独自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对此也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该案涉及的是一个幼儿在保育院遭到同学用笔伤害致残的责任划分问题,教育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侵权人,他的责任由谁负担。

1.侵权人故意伤害,教育机构是否可以免责。本案中,保育院称其已经尽了安全管理教育保护职责,原告受伤是被告何甲故意造成的,时间不到3秒,无法预料,某保育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需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应承担责任,不因侵权人是否故意而免责。本案事故发生系突然,且在刚下课时,保育院称已经尽了安全管理教育保护职责,但未提供证据。从监控视频看到当时老师还未离开教室,在事故发生之前,侵权人与原告已经有打闹的行为,老师并未制止。所以,无论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能免除保育院的责任。

2.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何甲作为直接侵权人,其事发时未满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没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侵权人何甲造成原告损害,应由其监护人何乙、邱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事发时,何甲处于学校的管理、监护下,脱离了父母的管理,故应当减轻被告何乙、邱某的责任。

?

赞赏

长按







































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比较好
白癜风治疗最好的医院在哪


转载请注明:http://www.zhangxunbuy.com/zzzz/1441.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