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沧州幼儿园不能再收书费了,公办幼儿

昨天记者从市相关部门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日前出台的《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明确规定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可向幼儿开放,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细则》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细则》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其中,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等杂项支出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

《细则》要求,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细则》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蒙氏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细则》要求,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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