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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年10月2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6日
南通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南通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通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以家庭科学育儿为基础,以社区托育服务为依托、以机构普惠托育为补充,多元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建成12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创建1家以上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到年,全市探索建立具有南通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市、县(市)区、街道(镇)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建成一批示范性、普惠性照护机构,推进对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重点任务
(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行动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模式,对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免费体验式计时制照护服务。
实施家庭婴幼儿照护者免费培训计划,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助幼社工团等专业社会组织,对照顾婴幼儿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家庭成员专业照护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列〕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
推动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根据家庭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编制针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知识手册,利用互联网开发线上指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儿童保健、保育人员、专家指导等服务指南与资源,为婴幼儿家庭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速行动
3.推进社区照护服务设施配置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城市地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小区规范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参照城市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
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负责)
(三)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行动
5.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先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的普惠照护机构,发展有特色的计时制服务机构,提供连锁化、专业化服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负责)
6.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
充分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提质行动
7.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8.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
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地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9.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育婴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提升行动
10.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商制度,定期共享机构登记信息。(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
11.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制度
从机构设置标准、服务规模、服务管理、服务提供、服务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示制度等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2.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照护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情况。
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
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
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
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强大合力。(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
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同时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托育服务项目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审批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智慧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银保监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保险政策支持。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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