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提分必备条教师资格证重点法律
本篇为大家划出教师资格证笔试法律法规模块各科各章节重要考点。《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等。
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学术活动权)
3)管理学生权(指导评定学生权)
4)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2)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
(4)隐私权。
3)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
公共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终身性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3)教育基本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4)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5)法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2)教师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3)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4)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经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2)教学方法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义务教育要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基本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
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社会保护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基本原则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
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社会保护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不良行为预防措施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不良行为矫治办法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1)学校有过错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④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⑤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⑥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⑦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⑧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2)学生和监护人过错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3)第三方责任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
1)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
到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
3)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
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4)学前教育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5)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以农村教师为重点,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经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2)教学方法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义务教育要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儿童权利公约》(幼儿考点)
①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③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④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考点)
1)幼儿园的任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2)入园体检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班级规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4)作息制度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
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5)品德教育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zhangxunbuy.com/zzzz/6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