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玉环出台了一个政策,为孤残儿童及困
《玉环县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年元旦起就要正式实施啦!
来看这样的好政策有哪些精髓吧~~~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儿童生存、发展需要,玉环将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全面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政府保障为主体、机构服务为支撑、社区照顾为依托、社会参与为补充,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以下这么多好福利,看看哪些对孩子们最有帮助。
进一步落实安置保障制度
按照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孤儿、困境儿童更好融入社会。
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
再比如: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进一步落实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确定。
建立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对父母双方因死亡、失踪、弃养、服刑、重残或重病等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基本生活补贴,按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建立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对重残(一、二级残疾),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患重病(包括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脑瘫等重大疾病、罕见病)的自身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对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建立流浪儿童临时救助制度
对县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儿童以及县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的临时代为抚养儿童,在救助期间应妥善安排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市级代养机构实际收费情况保障。
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且不低于元/月。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1周岁以内儿童,再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给付新生儿营养补贴。
建立护理补贴制度
对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元、元、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建立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落实生活保障,生活方面有原保障渠道的按原身份保障;健全关爱服务机制,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
落实物价补贴制度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58号)实施物价补贴制度。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实行按月动态管理,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标、变更、注销等手续。
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非在校孤儿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福利待遇,不重复享受。儿童享受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进一步落实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孤儿和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财政承担。
孤儿和低保家庭儿童门(急)诊享受每人每年元和元的包干救助;孤儿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在8万元及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民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儿童按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70%给予救助;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和困境儿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玉环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玉政发〔〕44号)规定执行;对14周岁以下患先天性心脏病需动手术的贫困儿童,可获慈善补助最高2万元。
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及补助,具体由县残联按《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5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院、残联、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进一步落实教育保障制度
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学生集中接受特殊教育,重度且生活无法处理的残疾学生实行“送教上门”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教育工作。
适龄孤儿(包括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孤残儿童及困难家庭子女通过省教育考试网录取成为高校新生的,县慈善总会一次性给予-0元助学补助。
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及时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
对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
进一步落实就业保障制度
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等政策。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进一步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儿童,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做好司法诉讼和监护权转移工作;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教育、感化、矫治工作。
建立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儿童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等各方面状况,做好儿童福利状况的定期排查、即时报送,实现儿童福利状况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的有效递送。
要为儿童建立独立档案和联系卡,及时掌握重点关爱对象情况,在全面落实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身心安全和健康。
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服务体系
加快形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承担全县儿童福利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各村(社区)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
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儿童福利督导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督导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各项待遇,其基本报酬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解决。
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县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强化流浪救助、学籍管理、打拐解救、报案记录、司法判决、出生缺陷、大病医疗、流动人口、残疾状况等涉及儿童的信息共享、联动、监测机制,促进相关保障政策和公共资源的整合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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