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常识虐待儿童难定罪那是两年前了幼

来源/文一来自知乎文二来自正义网编辑注《刑九》年颁布

如果本案发生在三年前,本案的很多涉案人将会逍遥法外

文/TEDCJK

又高兴又难过。

携程幼儿园的这次虐童事件很特殊,从法律层面上讲,它牵涉到我国最近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可以说修正案颁布前和颁布后,这个案子完全是两个结局。

因此本案既是一个悲剧,又是一个立法进步的生动展示,对于本案,我的第一反应是既高兴又难过。

展开说一下吧:

《刑法》,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规制了一个公民行为的底线;某种程度上说,它就像保险一样,大多数时候都是无关于普通人生活的,只有在少数极端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当初预留的「托底条款」才会发生作用,然而每一次《刑法》的适用,尽管展现了立法者的深思熟虑、高瞻远瞩,对当事人而言,却无不是一个又一个无法接受的悲剧。

因此,和购买保险的人一样,设立以及努力修订《刑法》的法学家们也有着同样矛盾的心理;一方面希望自己呕心沥血的成果能够得到适用,另一方面却希望犯罪永远不要发生,《刑法》成为永锁箱底的废纸。

遗憾的是,这个世界上总有犯罪。

本次的虐童事件就是一个生动展示法学家推动法制进程成果的恶性犯罪,因此,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我有着非常矛盾的心情。

一直到年8月29日之前,我国共有八个刑法修正案,虽然刑事立法已经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总体上仍旧是框架落成但细节不足,百密一疏,在一些犄角旮旯总有遗漏,幼托机构虐待儿童案件就是之一。

当时针对虐待儿童案件,能够直接适用的刑法条款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法条原文是: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很明显,该条是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而幼托机构虐待儿童,幼师不属于儿童的家庭成员,因此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严重程度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幼师虐童难以入罪,而即使严重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由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我们也只能处罚幼教本人,不能对幼教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本案中的校长)进行刑事处罚。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立法的滞后性,而受困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如果本案发生在三年前,本案的很多涉案人将会逍遥法外。

不幸中的万幸是,尽管立法始终具有滞后性,我国的立法者们从未停下修补刑法天网的脚步,而这一次虐童案件所涉及的漏洞,在本案发生前已经被补上了。

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全文是: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作为原二百六十条的补充,将对未成年人、老人、病人负有看护责任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内,至此,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块拼图才被填补上。

现在,依据经过《刑法修正案(九)》补偿的《刑法》,我们可以有法可依地作答:

本次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涉案人员包括虐童幼师、幼托机构及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幼托机构判处罚金。

同时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楼上诸位自信满满引用法条、为罪犯终将受到的处罚而大快人心的同时,希望我们不要忘记,那些积极推动立法的先驱者们,包括勇敢指出社会问题的百姓,年复一年提案的人大代表和皓首穷经的法学家们;正是每一个人(不止是法律人)对法治的坚持和推动,才有今天(以及未来)的有法可依。

专业解读“虐童事件”的八个法律问题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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