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制定《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上一篇文章: 园所新闻用心前行筑梦远航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本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总则。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托育机构保育的核心要义,强调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目标与要求。从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7个方面,分别对照护7-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三个年龄段的婴幼儿,提出了目标、保育要点和指导建议。
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从托育机构、托育机构负责人、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保育工作、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家庭社区合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推动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年1月12日
★
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
★
国卫人口发〔〕2号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大纲。二、本大纲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提供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可参照执行。三、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四、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尊重儿童。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权利。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转载请注明:http://www.zhangxunbuy.com/zzld/6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