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丨ldquo家庭儿童与法律

年5月29日,“家庭、儿童与法律”暨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第三期圆桌会议在杭州东航云逸酒店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议伊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敏洁教授对前两期圆桌会议进行了回顾并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会议,促进家庭、儿童与法律议题研究的深入,努力形成相应的基本共识。会议共分为四个单元和一个开放讨论环节,围绕“家庭问题的法理基础”、“婚姻、家庭的多维度法律省思”、“儿童保护的社会主体责任”、“儿童保护的国家责任”、“福利行政法的研究展望”等议题展开具体探讨。

一、家庭问题的法理基础

会议第一单元以“家庭问题的法理基础”为主题,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谢郁助理研究员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范佳洋博士作主题报告,报告题目分别为《超越家庭:婴幼儿保育权实现中的关系建构》和《家庭法中的家庭角色变迁——以国家整合为视角》。

谢郁助理研究员的报告旨在通过一种关系的权利视角来建构保育权。保育权是指婴幼儿在适当的环境下获得“养护”(为了健康、安全、安心地活动)和“教育”(为了身心健全发展)的权利,将保育权置于监护权下具有局限性,应超越家庭关系建构保育权。在传统的“私物性子女观”下,婴幼儿及其保育权不具有独立性,应在以实现婴幼儿“社会化”为目的的“社会性子女观”指导下,基于“儿童家庭福利”的概念塑造家庭与国家的伙伴关系,并从“自律性”视角出发分配相关关系主体的保育责任。具体来说,保育权内含的结构性关系包括以监护人养育为核心的亲子关系、以保育员托育为核心的服务关系、与他人共同成长的伙伴关系和作为社会共同体一员的连带关系,这些关系中的权力、信赖、责任以及关怀被结构化后,就形成了保育权。

范佳洋博士的报告旨在发掘新中国家庭法变迁背后的基本理念,其基于国家整合的视角,对新中国家庭法中的“家庭”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进行了历史性的梳理。具体来说,范佳洋博士从结婚与离婚的法定条件、家庭财产的法定分配原则以及养老育幼的法定责任三个方面加以总结,勾勒不同历史时期家庭法中家庭的角色定位,从建国初期作为“民主和睦的劳动者”的家庭、改革开放后作为“理性的福利供给者”的家庭、到新时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作为“公共美德的教化者”的家庭。其认为中国家庭法的变迁并非向着某种价值预设的参照系迈进,而是不断地从中国的实践中吸取动力,从传统的创造性改革中寻找方案。在这一动态的过程中,家庭法中的“家庭”始终保持着内在的弹性和灵活性,在国家整合的框架下实时发挥相应的调适和平衡作用。

在评议环节,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分别对二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凌维慈教授认为,谢郁助理研究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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